推荐 | 要闻 重庆 两江评 | 区县 教育 文艺 | 健康 财经 生活 | 问政 汽车 直播 | 政法 视听 专题 | 鸣家 史家 旅游 | 房产 国企 原创 | 应急 信用 新闻发布
人性化执法

争议前请先回归“查实”

回归争议,不管是支持“人性化执法”的司机,还是支持“选择性执法”的教授们,都应先回归到“查实”二字上,弄清交警对主体做出处罚时的前提。合肥交警负责人明确表示,由于摄像技术的限制,监控设备无法确定驾驶主体,即无法查实开车人是否为该车车主。有了这个前提,争议也许会降温不少。

交通违法行为隐患巨大。

罚款收支两条线,不是集中收罚款

有人质疑合肥交警部门是借集中收取罚款补充单位经费,但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1993年以来,合肥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就对所有行政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的所有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款与行政机关的经费使用及人员工资没有任何关联和影响。”该负责人表示,罚没款都是通过银行代收,直接划入合肥市财政专户。

只罚款不扣分,好不好?

主体不明确时,执法也要有可操作空间

到底是哪一种执法?必须先弄清楚“罚款不扣分”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原来,所谓“罚款不扣分”只不过是合肥交警进行的一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处理,对被摄录且不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不予记分。这是因为,我国行政法规中要求处罚主体明确,而对于摄录设备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存在实际违法驾驶人难以确定的问题,根据交通法规规定,对于此类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可酌定……[详细]

坚决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对抓拍违法“只罚款不记分”也没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说明在不能确定驾驶人的情况下,就可以不对违法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扣分处罚……驾驶员违法当然应该受到处罚,但这不是凡违法就必须扣分的理由。等到高清摄像等设备能够普及,“只罚款不记分”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买分”交罚款也会成为历史……[详细]

分重要,还是钱重要?
选择性执法

法规有明确规定,全国通用,执法要公平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是一条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法律条款,在处罚上应该都是一个尺子。他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肥交警“大赦”违章司机,不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具有越权之嫌,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这一举措严重违背了执法的公平性原则。”王敬波说,今天的“不扣分”是对以往被“既罚款也扣分”的违法者的不公平。规则的松动,也是对平时遵纪守法者的不尊重。

敢不敢只扣分,不罚款?

只罚款不扣分:交通执法岂能如此随意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罚款且扣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处罚制度。它具有法定性,是一项刚性极强的制度,无论对于驾驶人员还是交通执法者都没有选择和商量的余地。执法机关无论基于何种目的或者以何种借口,对违法驾驶员进行“大赦”或“特赦”,实行处罚“优惠”,让法律“打折”……[详细]

养鱼执法?钓鱼执法?

只罚款不扣分疑似变相的养鱼执法

所有监控拍摄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就连超速50%这种应该被吊销驾照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交500元罚款就了事。这招还真管用,转眼就出现了争先恐后缴罚款的拥挤场面,这一“喜人”景象直叫人心里发怵,交通执法的震慑力何在,又如何奢谈法律的权威,更拿什么去保障交通安全?显而易见,只罚款不扣分,疑似“养鱼执法”新变种……[详细]

闯红灯影响个人信用,我看行!

违章“只罚款不扣分”疑似年底创收

此规定本身就是一项违规行为。只要缴纳相应罚款,该扣分的可以不扣,该吊销驾照的可以不吊销。循此逻辑,钱就是法,有钱就能够置换违法违章的权利?这哪里是人性化举措,纯粹是“埋地雷”,对于看似受益的驾驶员本身恐怕都未必是好事。

培根曾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与“包月罚款”、“养鱼执法”一样,铜臭味十足的“只罚款不扣分”,难免让人质疑是否也是经济利益驱动的产物?……[详细]

交通,最中重要的是安全。

虽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最终出来给合肥交警此举定了调——不准这么干,但“一把尺子,各种量法”的事不会就此打住,交通执法若不继续完善,监控设备的性能若不继续提高,“只罚款不扣分”的措施依旧会给某些伪装在监控设备下的违法车主带来“便宜”。

网友互动
往期回顾
编辑:蒋赢 策划:王祥 美编:袁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