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评|平息“硬币清偿”之争 尚需法律打准“补丁”
近日,广西北海海城区法院披露了一起恶意用硬币清偿执行款,最终被法院罚款5万元的案例,在网上引起了不小争议。有人认为法院的处罚大快人心,也有人认为法院存在主观判定,有悖法治精神。
“硬币也是钱啊”“法无禁止即可行啊”“加罚5万于法无据啊”……面对一些网友的质疑,笔者却认为“硬币清偿”带有显见的恶意。
为什么?
来看两个细节。
细节1: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以年龄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定支付员工2倍工资差额33640元。法院判决之后,叶某仍然拒不支付。直到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叶某才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清偿执行款。
细节2:执行款将赔付给叶某公司员工朱某。而朱某双手因工伤致残,因此拒绝接收硬币。
脑补一下这个画面,似乎就是一个强势老板与一个伤残员工之间的博弈。不跟员工签合同,不给员工买社保,想辞退就辞退……法院判了要给员工补发应得工资,老板却就是不给。法院执行斗硬,老板却又搞出一出“硬币清偿”……这其中泄愤与羞辱的意味,你感觉到了吗?这是不是主观恶意?这是不是一种变相的报复?是不是法院所认为的“消极对抗”?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言论举止都不能违犯法律,也不能侵犯社会最基本的价值、情感和道德规范。因此,不管是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应该为法院的硬核执法点赞。
然而,在经历由这起个案引发的争论后,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也应当进行审视,从法律规章制度的层面,针对“恶意清偿”明确标准、完善机制,用“法有禁止”的“补丁”,堵上恶意清偿行为想钻和能钻的空子。
如是,方能既杜绝“恶意清偿”之举,也可平息“硬币也是钱”之争。
作者:杨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