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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看违了法”能吓唬谁?

 说来惭愧,在外工作近10年,离家虽近在百里,笔者却极少回家看看。以前是为节省几个车钱,如今却是已为人父、另有牵挂,每逢佳节,多少于心不安。怎料,如今却不只是遭良心受谴责的问题,没准儿会“摊上大事儿”。

可“网顾闻之”,因法律明令禁止而违法诸事立禁者,不过十之一二罢。君不见,法律、条例“天网”之下,官员贪腐滥权、包养情妇之丑闻仍层出不穷;君不见,环境法现身多年,国内重大污染事件屡见不鲜,污染理由更是推陈出新、甚是雷人;君不见,各地纷纷采取行动,堵截“行人闯红”,可“无理闯遍天下”的“中国式过马路”依然比比皆是……

古人云,“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徒有其法,而无人执行,有甚于无法。何况在人情社会,谁来监督违法者必然会成为一大难题。就我个人而言,老父亲对我疼爱有加,自然不会计较;领导念我鞍前马后,也不会将我举报;至于法官,清官难断家务事,哪有闲情管草民?细细想来,既无人举报,也无人监管。那么且问,斯法颁行,意义何在?断不至于为证法律尊严,便来他个“葫芦僧断葫芦案”吧![详细]

“常回家看看”入法
“回家看妈”,靠立法也靠减压

在家庭小型化、子女独立化的今天,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容易被子女忽视,也容易被空间遥远阻断,甚至容易被乘虚而入的黑婚介、“养生大师”、“神医后人”欺骗和利用。立法即导向,用法律来确立子女在精神方面赡养老人的义务,正是应时需、解时难的产物,显现出法律与道德的良好结合。

但是,看老人入法,就能解决问题吗?

笔者认为,精神赡养的现实困境、养老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光靠一部法律,恐怕悬。

一方面,探亲入法尚处于原则阶段,法律强制力和惩罚性还未有规定。怎样频次和时间的“回家看看”,才能实现让老年人“精神上慰藉”?子女在情感上冷漠和忽视老人,又应怎样诉诸法律?相较于刑法中的遗弃罪和虐待罪,精神赡养问题缺乏实际操作性,还需继续细化。此外,在落实带薪休假等方面,也需要劳动法规的进一步支撑,进行配套。[详细]

用法律约束子女

“不常回家看父母违法”缺乏可操作性

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候,与时俱进地根据现实最新情况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非常必要的。它从法理上明确了保护老人权益的意义和价值,对促进全社会关心老人的权益问题,提升尊老敬老的水平,都有积极的意义。

特别是该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等。这些规定,针对性都很强,而且具有明确的执行主体,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敬老养老事业的发展。

相比之下,被媒体热议的“不常回家看父母”属违法行为的条文,则有一些含混,缺乏实际的操作性。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关于“常”是多久的概念,每天?一周?半月?一年?这个前提条件不弄清楚,可能使得那些半年甚至一年回家的打工族、学生、异地生活子女大面积违法,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让那些因生活原因与父母天各一方的子女,在饱尝思亲之苦的同时,背上违法的心理负担,从感情上来说是说不过去的。[详细]

老年人有法可依

法律之下,有道德;道德之下,有情感。三者应该各安其位,用法律取代道德和情感,其实质是矮化了法律,低估道德和忽视情感,这种方法,是不适合于处理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的。(文/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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