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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我有诱惑的权利 你有自制的义务

穿着暴露就是不自重,这是什么逻辑?照此推论,小偷进果园偷苹果是因为苹果长得太红太饱满;摘花人只因花太香;流氓打人抢东西只怪阁下长得太欠揍。这种思维和论调,完全是站在男性立场上的唯女性是错的红颜祸水论,千年流毒,害人不浅。

这样的冲突似曾相识,早在多年前,与中国大陆一水之隔、文化连根的台湾也有一个标语到处可见: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台湾著名才女龙应台当时还只是一个在报社副刊发文赚稿费的,不是当地主管文化的官员。她的评论可谓是一针见血,直至今日仍不过时:我有诱惑你的权利,而你,有不受诱惑的自由,也有“自制”的义务。[详细]

男:你的“骚权” 不能侵犯我的权利

从来就没有不加任何限制、没有边界的权利,女权同样如此。有些姑娘固然可以不自重地追求所谓的“骚权”,但也不能肆无忌惮地对他人造成视觉骚扰吧。在“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背后,是不是也折射出了对他人权利的严重蔑视?

女权的实质应该是一种尊重权,可是,人必须先自尊自重然后才能受到他人的尊重,而一旦女性自己不尊重自己了,这种女权的争取便变得毫无意义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可以骚,你不能扰”其实争取的不是女权,而是一种自轻、自利而且不尊重他人的霸道行径。对此,上海地铁二运完全可以对争取“骚权”的女子说:你当然可以骚,但我不能保证你不受扰![详细]

地铁上的“怪叔叔”跟你讲权利吗?

一些人的基本逻辑是:穿什么样的衣服是女性的一种权利,凭什么要以牺牲权利的方式来防止性骚扰?我承认,这个逻辑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但问题是:地铁上的“怪叔叔”跟女性朋友讲权利讲道理吗?

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地铁这样一个狭小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无论地铁公司如何加强监管,都不能绝对阻止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这几乎就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绝大多数性骚扰,其实都是由于感官上的刺激而最终诉诸于行为,具有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譬如尽量不要穿过于性感、暴露的衣服,就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性且实际的防范措施。

反对者最大的问题就在于,错误地把地铁公司当成了假想敌,而忽视了地铁车厢里的“怪叔叔”们才是女性的真正敌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于地铁公司的微博提醒,需要下的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基于现实的事实判断。因为对女性朋友来说,保障权利固然重要,但保护好自己的身体更加重要。[详细]

上海地铁官方微博“上海地铁二运”发布一则微博提醒女性着装自重。
“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权利边界意识

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的行为艺术标语,表达出了普通公民应当具有的权利边界意识。我可以做什么,你不能做什么;我做什么是合法的,你做什么是违法的——这几个问题,都在“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中有了明显的归位。

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一种公民权利自由,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去行使这各自由。既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女性在公共场合就不应该穿得骚,那么,在道德上,我们就没有必须去谴责这些女性的骚。与此相对应,性骚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那么,即便是面对穿着风骚的女性,也没有任何理由对之性骚扰。

“我可以骚”,意在争取一种穿着清凉、穿着性感的权利自由;“你不能扰”,意在给旁边的人划清一条明显的界线——你可以有想法,但不能有行为。这个界线,能够廓定女性的自由空间,也能够界定男性的行为尺度。你可以质疑这个逻辑的合理性,但不能质疑它的合法性。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因为别人穿的风姿绰约了一些就去做犯法之事。这里面,既有道德方面的约束,又有法律方面的禁止。[详细]

志愿者为抗议而在上海地铁里表演的行为艺术,引来了诸多路人和网友的关注。
防治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明确性骚扰事件中的个人权利以及他人越界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更重要的是,勇于表达自己权利和追求,并没有什么不对,相反放在当下而言,也具有非常现实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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