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地方谈】华龙两江评: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理照顾与协调理性、天理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司法裁判方能实现与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期待。

【全国两会地方谈】华龙两江评: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2020-05-31

今年两会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过去一段时间,社会上曾有“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错误观念,特别是见义勇为、助人行善时,因可能面临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导致人们常常瞻前顾后甚至望而却步。这些现象,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这些备受社会关注的“小”案,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旨在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

让“小案件”发挥大效应。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着力破除长期困扰群众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审理一个个发生在群众身边“小案件”的公正处理,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事实就是最有力的印证。比如,河南法院在审理“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中,判决阻拦撞人者离开的邻居和保安不用担责,肯定了邻里间守望相助的行为,让见义勇为者吃下“定心丸”。江苏法院审理的“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认定追赶小偷行为并无不当,小偷跳河并拒绝上岸应对自己溺亡负责,宣示了法不强求 见义勇为者的过重注意义务,传递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广东法院审理的“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中,依法认定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的村民负责,明确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司法判决,既要实现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也要实现人民群众可接受的公平正义。良好的司法判决,应当既能够在个案当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能够在社会上宣扬公正的价值与理念,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获得感,保证整个社会对司法正义的认可度,从而使司法判决在现实中获得神圣的权威地位。因此,合理照顾与协调理性、天理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司法裁判方能实现与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期待。

作者:楚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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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地方谈】华龙两江评: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0-05-31 08:32:57 来源: 0 条评论

今年两会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过去一段时间,社会上曾有“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错误观念,特别是见义勇为、助人行善时,因可能面临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导致人们常常瞻前顾后甚至望而却步。这些现象,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这些备受社会关注的“小”案,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旨在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

让“小案件”发挥大效应。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着力破除长期困扰群众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审理一个个发生在群众身边“小案件”的公正处理,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事实就是最有力的印证。比如,河南法院在审理“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中,判决阻拦撞人者离开的邻居和保安不用担责,肯定了邻里间守望相助的行为,让见义勇为者吃下“定心丸”。江苏法院审理的“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认定追赶小偷行为并无不当,小偷跳河并拒绝上岸应对自己溺亡负责,宣示了法不强求 见义勇为者的过重注意义务,传递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广东法院审理的“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中,依法认定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的村民负责,明确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司法判决,既要实现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也要实现人民群众可接受的公平正义。良好的司法判决,应当既能够在个案当中实现公平与正义,也能够在社会上宣扬公正的价值与理念,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获得感,保证整个社会对司法正义的认可度,从而使司法判决在现实中获得神圣的权威地位。因此,合理照顾与协调理性、天理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司法裁判方能实现与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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